爸爸再婚中止孩子抚养费,法院:只可酌情减少抚养费!2019年5月,孙华与刘瑜因感情不和离婚。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:关于孩子,随母姓,由女方抚养,男方每月支付儿子刘宸抚养费2500元直至18周岁;关于财产,房子及汽车归女方所有,但男方需要继续偿还6个月房贷,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10万元。之后,孙华偿还了房贷2.7万余元,并陆续给付了3万元抚养费。
2020年7月,孙华与张烨再婚,与张烨之女一同生活。一年后,孙华与张烨育有一子孙睿。
2021年初,因孙华不再向刘宸支付抚养费,故刘宸向法院提起诉讼,需要其继续支付抚养费。
庭审中,孙华辩称,其现任老婆带有一女4岁,后又生育一子,为了让子女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,其贷款买下一套二手房,须每月偿还房贷约4500元。且现任老婆为了照顾家里婴儿及幼女,暂时没办法外出工作,只可以靠其每月5000多元的薪资支撑,经济重压巨大,已无力承担刘宸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。请求法院依据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、其现在的经济情况及3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客观状况,将抚养费数额降至800元。
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,孙华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刘宸,理应支付抚养费,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。孙华2019年时仅育有刘宸一子,其约定按2500元每月的规范支付抚养费,虽高于当地区实质生活质量,但不违反法律规定,是其自愿的行为。
而伴随孙华的再婚再育,再婚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,新家庭贷款购房和装修亦为刚性需要,这类客观原因变化,致使其现有经济能力很难承受原2500元每月的抚养费,法院予以采信。但抚养费的调低势必致使刘宸利益受损,然而面对孙华需抚养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观事实,在无证据证明孙华经济收入有重大增加的状况下,法院不能不平衡考量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。因此,依据刘宸的实质需要,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、当地区的实质生活质量,法院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20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孙华不服提起上诉。南通中院二审保持原判。
法官讲法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,孙华能否以再婚再育、经济条件有变化等理由需要减少抚养费?司法实践中,不可以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浪费时间,可以请求不付或降低原定抚养费数额,具体状况主要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因薪资或收入状况变化、因病或伤残,没劳动能力、因服刑等其他缘由没经济收入等。
可见,再婚再育一般并不是法院考虑减少抚养费的情形。但,假如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出现了新的抚养状况,继续根据约定支付没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,法院应当考虑诉请减少原定的抚养费的合理性。
本案中,因孙华有需要抚养三个子女的特殊状况,法院为了平衡全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故酌情考虑减少原定抚养费标准,以达成对不同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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